《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印发一年来,贯彻落实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我国天然林保护事业开创全新局面。
201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工作的重要部署,是指导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的奠基性、纲领性文件。
《制度方案》印发后,国家林草局立即成立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天然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局党组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局内分工方案》,明确了落实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与此同时,国家林草局开展政策解读、狠抓培训部署、做好沟通协调、深入基层调研。举办了两期《制度方案》学习培训班,召开了全国天保办主任会议,组织起草了《全国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1998-2020年)评估工作方案》和《〈天然林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国家林草局领导及天保办负责同志分别带队,多次赴各地开展专题调研。
一年间,各省(区、市)均有省级领导同志对贯彻落实《制度方案》作出批示,其中,23个省(区、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出专门批示。各省(区、市)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相继出台。江西、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发布《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天津、内蒙古、福建、湖南、重庆、陕西、新疆等省(区、市)《制度方案》实施方案或意见已起草完成,近期将陆续出台一批贯彻落实《制度方案》的省(区、市)党委、政府“两办”文件。
各地林草部门主动谋划,各项基础工作积极推进,天然林保护管理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天津、广东等多个省级林草部门成立了贯彻落实《制度方案》工作领导小组,河北、广东、安徽、江西等省开展了市县级天保实施方案编制前期准备等工作,内蒙古、辽宁、宁夏等省(区)地方天然林保护立法加紧推进。